精选劳动合同模板5篇
随着法律观念的日渐普及,合同对我们的帮助越来越大,合同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知道吗,写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劳动合同5篇,欢迎大家分享。
劳动合同 篇1劳动合同到期是否进行补偿又下面两种情况:
一、如果单位不续签,需要进行经济补偿。
二、如果员工不续签,要看具体情况
又细分为两种情况:
1、如果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仍然不续签的,则不进行经济补偿。
2、如果单位降低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不续签的,则单位还要进行经济补偿。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劳动条件是广义的,包括工资却又不仅仅是工资,如工作环境,福利水平等。
劳动合同 篇2基本案情
家住桐柏县的金某,今年49岁,从xxxx年起,一直在某矿业公司从事井下采矿工作。20xx年5月9日,他因违反规章制度,被矿业公司解除劳动关系,随之结束了在矿业公司的工作。
由于工作中要接触矽尘,20xx年9月17日,金某经河南省职业病防治研究院诊断,被查出患有“矽肺壹期”职业病。于是,金某申请了工伤认定,20xx年7月9日,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其为工伤。之后,金某又申请了劳动能力鉴定,20xx年4月10日,被河南省劳动鉴定中心鉴定工伤等级。
诊断为七级
在分别收到《认定工伤决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后,金某和矿业公司均未在法定时间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20xx年5月29日,金某向桐柏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6月10日,该仲裁委员会以金某和矿业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作出不予受理案件的决定。
金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矿业公司向其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费用共计173888.7元。
争议焦点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金某的工伤保险责任到底应该由谁承担,金某和矿业公司有不同的认识。
金某认为自己患病是因为长期在井下采矿,接触矽尘所致,现已被认定为工伤,应该由原工作单位矿业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金某原来所在单位矿业公司则认为,原告金某的疾病不是工伤。因为,在20xx年4月,矿业公司曾委托县医院对金某进行了体检,体检结果显示其心、肺正常。况且在金某病发时,双方已不存在劳动关系,故矿业公司不应承担原告的工伤保险责任。
判决结果
近日,桐柏县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决被告矿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金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费用共计143672.6元。
综合分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金某原系被告矿业公司的职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在被告矿业公司工作达20余年,被确认患有“矽肺壹期”职业病,同时 认定为工伤伤残七级。因此,原告依法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告没有提交为原告交纳医保费用的证据,原告的工伤保险责任应由被告承担。对此,本案的主审法官赵永林作出进一步解析:
●职业病也可认定为工伤
赵永林说,一般情况下,人们都认为工伤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亡。其实还应包括劳动者患职业疾病的情形,主要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
在确定职业病的过程中,只有诊断出属于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的疾病,才能被认定为职业病,且病例诊断需有法律规定的机构按程序认定,并不是一般医院的诊断证明就能确认职业病的。
本案中,金某从事井下采矿工作,长期接触矽尘,经河南省职业病防治研究院诊断,被查出患有“矽肺壹期”职业病,属于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的疾病, 该疾病被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为七级。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告矿业公司所称对金某进行体检的县医院是不能确认职业病的。
●工伤认定要及时
赵永林进一步解释道,对于工伤申请和认定,有严格的时间要求,如果超过时限,那么自己的主张就可能难以得到支持。因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 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劳动合同 篇3甲方地址:
乙方:
身份证号:
地址:
手机:
为了使乙方有一个稳定、正规的教学工作,同时为了保障甲方的教学质量,经双方平等协商,本着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就甲方聘用乙方作为暑假培训老师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聘请乙方作为暑假培训教师,定期发放工资。
2、甲方为乙方提供稳定、正规的工作。
3、甲方为乙方的备课教案进行指导。
4、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工作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决定工资的奖罚及是否解除对乙方的聘用。
二、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招生阶段:服从甲方招生阶段所有工作安排,并且认真仔细踏实的完成自己本职工作。
2、充分备课:备教材、备作业,认真做好备课与教学记录,课前撰写教案提纲。
3、认真指导:抓住学生特点,尽快转弱点为优势;严禁在课堂上做与讲课内容无关的事。
4、善于分析:具体分析每一节课、每一道题,针对学生实际情况及时解决每个问题。
5、主动配合:积极与家长及甲方交流,经常反映学生学习情况,与家长及甲方齐抓共管、共同努力,把学生成绩提上去。
6、总结提高:做好教学记录,总结经验教训,互相交流学习,提高教学效果。
7、乙方在每次授课后都要给学生布置作业或指导预习、复习并在下次授课时检查并讲解。学生作业或预习、复习完成情况记录在教案上。
8、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的安排,根据学生的具体学习进度定时为学生发放练习题和每月测试题,并与学生的学管老师做好沟通,在规定的时间内督促学生独立完成,收回后在非授课时间根据答案和解析进行评分。
9、乙方对学生的辅导工作时间为正常上班时间(即八小时工作制),工作期间不允许请假旷课。
< ……此处隐藏7164个字……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乙方不能达到所担任岗位的绩效指标或者相应的要求的,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达到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甲方应提前三十日向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 企业转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 因防止污染搬迁的;
(五)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阅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五十四条 若乙方的情形符合以下法律规定的情形,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约定解除本合同:
(一)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三)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前健康检查的,或乙方在疑似职业病诊断、观察期;
(四)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五)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条 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双方有服务期约定的除外。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乙方依据本条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无权要求甲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五十六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二)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使乙方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
(六)劳动合同免除甲方的法定责任、排除乙方权利,导致合同全部无效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乙方因本条解除本合同的,应向甲方书面告知理由并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第五十七条 本合同的解除或终止符合以下法定情形的,甲方应当在劳动关系解除、办完工作交接手续时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法律规定执行。
(一)乙方根据本合同第五十六条的约定解除本合同的;
(二)在合同期内,甲方向乙方首先提出解除本合同并与乙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的;
(三)甲方根据本合同第五十二条的约定解除本合同的;
(四)甲方根据本合同第五十三条的约定解除本合同的;
(五)本合同期满导致劳动关系终止的(甲方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乙方不同意续订的情形除外);
(六)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
(二)乙方已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解散、被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责令关闭的;
(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十九条 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乙方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本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三日内与甲方指定的人员进行工作交接;
(二)乙方交还自己所使用、保管的甲方物品、工具、技术资料等,如有遗失应予赔偿;
(三)完成甲方规定的离职流转程序,办理有关离职手续;
第六十条 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 甲方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二)自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六十一条 本合同期满前,甲乙双方应提前30天协商劳动合同续订事宜,协商一致的,续订劳动合同。
第十三章 损害赔偿
第六十二条 乙方为违反本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甲方规章制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对甲方生产和经营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甲方的业务预期利益损失等)。
第六十三条 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违反法律、法规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依据法律规定赔偿。
第十四章 劳动争议处理
第六十四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双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直接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章 其他
第六十五条 本合同经甲方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各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十六条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文书、资料等,均可以当面交付或以本合同所列明的通讯地址履行送达义务。
相关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一)甲方的送达地址为:
收件人为: 联系电话为:
(二)乙方的送达地址为:
收件人为: 联系电话为:
乙方同意,在其处于联系障碍状态(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因病住院、丧失人身自由等情形)时,下列“紧急联系人”作为乙方的受委托人,该受委托人享有代为进行和解、代领、签收相关文书的权限。
紧急联系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任何一方将有关通知、处罚、变更等文件寄到对方上述地址视为已送达。一方的上述地址及收件人信息有变化的,应当自信息变化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
第六十七条 甲方以下的规章制度:1、 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乙方提交的下列资料及信息:1、 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六十八条 甲、乙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同意增加以下条款,即: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_日 _______年____月___日
文档为doc格式